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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)国资委开始为央企定义商业机密值得外资关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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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3-31 12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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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法治的角度而论,力拓“间谍门”给中国完善经济安全方面的立法敲响了一记警钟,让国内重要经济领域的安全体系隐患、企业经济信息安全的软肋浮出了水面,暴露了国内企业保密意识淡漠、经济安全立法缺位、主要监管机关缺失等严峻问题,从而为跨国公司营造了宽松的情报窃取环境。其实,力拓案不过是冰山一角。这些年包括沃尔玛、朗讯、德普、IBM、家乐福、西门子等国际知名的公司都曾被爆出在中国的商业贿赂案件,最新的就是戴姆勒通过贿赂中石化员工窃取商业机密。为此,要求加强商业机密界定和保护法规支持的呼声渐起。30日,国资委率先发布了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细则——《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》。规定主要包括:总则、机构与职责、商业秘密的确定、保密措施、奖励与惩处、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四条。《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》现已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。29日力拓案判决结果出来后,英国《金融时报》曾采访安邦高级研究员贺军,提出在中国如何定义商业秘密的问题。可以肯定,《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》的出台,为提供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划了一条界线,这可能为今后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依据,这也是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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